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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漠河市2024年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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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2024年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漠河市乡镇卫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和招聘对象

此次计划招聘2人(漠河市北极镇中心卫生院1人、漠河市兴安镇中心卫生院1人)。省内外高等院校统招全日制医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鼓励生源地毕业生报考当地招聘岗位。招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妇产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包括中西医结合)、药学(包括中、西药)、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精神医学等。

二、招聘计划(见附件1)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基层;

3.35周岁以下(198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学历和专业条件:高等院校统招全日制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原则上应是高中起点,其中医学目录中的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和医学检验技术、全科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和中西医结合专业可以放宽到初中起点统招全日制专科毕业生;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3年4月1日至5月31日。

应聘人员需要登录漠河市人民政府官网(www.mohe.gov.cn)查看招聘公告等具体信息。

(二)现场报名

应聘人员到漠河市卫生健康局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报名地点:漠河市卫生健康局一楼102室。联系电话:0457-2887597、18845701771。

(三)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只能填报一个招聘岗位,资格审查通过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2.按照填报招聘岗位考核排序优先录取原则,在招聘岗位未录满情况下,可以择优补录。

3.应聘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网上打印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一式4份)、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服务部门提供的证明(加盖公章),以及能够证明本人资历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需要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

4.应聘人员需要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并详实准确地填写个人报名信息,经招聘单位现场确认后,作为拟聘用重要凭证请认真保存。应聘人员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四)聘用方式

2024年5月31日报名结束后,同一招聘岗位通过资格审查超过2人以上,需要市人社局会同市卫健局共同组织采取笔试、面试等办法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但总报考比例不足1:3的,应等比例减少招考人数。如多人笔试成绩相同则一并作为拟面试人选。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考试总成绩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7个工作日。

若招聘岗位人数与报名人数相等的则按实际报名人数直接进入面试环节,面试由市人社局同市卫健局共同组织。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形式,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语言表达、组织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满分100分。现场打分,现场公布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五)体检与政审考核

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核的人选。若报考同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依次以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参加体检人员到市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人员。体检合格后,由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六)公示与审批

体检合格人员由市卫生健康局、人社部门复核汇总,上报地区卫生健康委和地区人社局备案;拟聘人员名单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五、相关待遇及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4份),市卫生健康局、市人社局、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聘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市卫生健康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

(五)聘用人员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经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前提下,纳入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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